一名女子與莊姓前夫訂婚時,莊家拿大聘60萬、小聘20萬元送給女方父母,女方父母主張是把大聘退給親家、請莊男轉送女兒,但莊男卻沒這麼做,後來夫妻感情失和離婚,妻方得知前夫沒依約轉送60萬元而提告追討,二審法官以訂婚時無法證明莊父明確表示同意女方父母所請,判莊男免付這筆大聘確定,不得上訴。 《詳全文...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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